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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各地的財政收入,大部分要交送給中央,小部分存留在地方衙門,作為地方開支。由於專制制度的自私性和短視性,使皇帝們只重視中央財政,留給地方的數目很少。因此一個人當上了總督後,就會發現,有許多地方上開支,都沒處去報銷,只能由他自己掏腰包解決。
比如,按國家規定,總督作為一省或數省綠營兵的最高統帥,要定期對綠營兵進行檢閱,以保持軍隊戰鬥力。既然檢閱,就要對表現優秀的士兵進行獎勵。而這份獎金,國家不出,要總督自己出。
在督撫們的諸多不合理負擔中,有一項最具有代表性,那就是皇帝與督撫們的通信費。作為督撫大員,每年需要頻繁地給皇帝送奏摺匯報工作。奏摺事關國家機密,需要多名幹員專程護送,這筆路費每年平均不下千兩,路途遙遠的省份花費更多。如李紱在廣西巡撫任時,開列該衙門日用花費的帳單中有“齎折二人路費,每次用銀一百兩,臣任內(一年半)共十八次,共用銀一千八百兩;齎表箋本章馳驛弁役,每次二人給路費四十兩,臣任內共十三次,共用銀五百二十兩”的記錄。這項支出皇帝一樣不管,讓督撫們自掏錢包。
除了這兩項之外,還有許多地方事務,比如興修水利、賑恤災傷、資給孤貧及病故人員等,雖有國家的專項撥款經費,但總是遠遠不夠,要督撫們自行籌措。籌措的辦法通常是號召大家捐款,而督、撫在捐款中自然需要帶頭,有時甚至乾脆就由督撫全出。這也是督、撫們常遇到的額外支出。比如:
(江西湖口縣城)道光以後,城久不完。又遭粵逆蹂躪,磚石無存。咸豐七年克復後,曾文正公國藩論奏湖口地方要緊宜城,自捐八千串;彭公保玉麟捐錢四千串,余皆民捐,照舊重建山城。
也就是說,湖口縣城破壞已久,曾國藩認為此地重要,必須修城牆。於是和彭玉麟二人共同帶頭捐款,帶動民間捐助,重建此城。
此雖咸豐七年之事,曾、彭亦非當地守土之員,但由此事也可見官員在地方建設中經常扮演的角色。
那麼,一位總督一年到底支出多少呢?雍正年間,劉世明在福建巡撫任職時具摺奏道:“巡撫衙門一切需用……酌量於不豐不嗇之間,每年不過一萬四千五百金。”而直隸總督匯報,他一年需要二萬四千九百兩,才能勉強過活。大致說來,雍正時期總督、巡撫要維持正常開支,每年所費在八千至兩萬多兩不等。到了晚清,物價較雍正時期上漲約二倍到三倍左右,地方事務繁雜程度也成倍增長,督撫們的辦公機構人員較雍正時更膨脹至少三倍以上,使得總督的支出銀兩每年動輒以十萬計。
三
如前所述,在雍正皇帝發放養廉銀之前,一位總督的合法收入僅為一百五十五兩的年薪。即使加上五百八十八兩的補貼,總數也不過七百四十三兩。
在雍正實行養廉銀改革之前,解決收入與支出之間這近萬兩至數萬兩的巨大差額,唯一的辦法就是“陋規”。
所謂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農民靠土地吃飯,木匠靠手藝賺錢。督撫們只能靠他們的權力來換取經濟收入。對一位總督來說,所謂“陋規”,就是下屬各官員和衙門給他“進貢”。
康熙五十六年,江西巡撫白潢在奏摺中向皇帝匯報當地的陋規收入,說其總數達到七萬四千四百兩。
“陋規”又稱“規禮”。白潢具體列舉了江西省陋規的五項內容:一是節禮,下屬官員在節日所送,每年大約五千兩。二是漕規,糧道衙門所送,每年四千兩。三是關規,轄區內兩家稅關衙門所送,每年兩千四百兩。四是鹽規,鹽務衙門或者鹽商所送,每年一萬兩。五是錢糧平頭銀,每年八千兩,布政使衙門所送。
從這份清單可以清楚地看出,白潢所收到的“規禮”由“規”和“禮”這兩部分組成。所謂“規”,是由下屬部門送的,上述的“漕規”、“鹽規”、“關規”以及“錢糧平頭銀”即是。而所謂“禮”,則是官員們以個人身份送的。白潢所說的“節禮”就是。
那麼,這些“規”和“禮”的來源又是什麼呢?
四
我們先來看看“規”。“規”的來源,用今天的話說是各部門的“附加稅”和“亂收費”,過去則叫“耗羨”或者“加征”。
皇帝們不但不考慮總督衙門的支出需要,對州縣等衙門同樣基本不予考慮,每年只留給象徵性的少得可憐的幾個錢用。然而,州縣事務花錢處也很多,從興修公共工程,到官場上的應酬吃喝,每一筆都不在少數。因此,基層官員們在向百姓徵收稅賦時,通常都要比國家規定的多收一些,這就叫“耗羨”或者“加征”。多收的錢,一部分如“耗羨”的“耗”字本意一樣,用於抵償運送稅糧過程中的損耗和路費。更主要的,則是用於地方開支。這一部分,國家從未正式承認過,但實際上卻是默許的。
但問題是,多收多少,國家並沒有固定的標準。黃仁宇說,傳統中國的一大弊病是“不能在數目字兒上管理”,朝廷沒心思替他們差異化細算每一個地方每一級政府的具體支出需要,因此也就沒法為各地制定附加稅標準。因此基層政府對此擁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權,徵收多少,實際上是地方官的“良心帳”。既然如此,大多數地方官員自然就“不講良心”,儘可能將徵收額擴大,以所餘部分肥己。本來應該在正稅之外多收百分之十,最後可能變成百分之二十、五十,乃至百分之百甚至二百。
所以,這種“附加稅”可以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合理”的,也就是地方政府運轉所必不可少的。另一部分是“不合理”的,也就是納入私囊的部分。這部分成了地方官員們致富的主要途徑。
因為其他衙門特別是上級衙門不可能聽任那些有稅收權的官員獨享這巨大的好處。一方面,上級衙門同樣需要解決行政經費不足的問題,另一方面,上級怎麼可以聽任自己不如下級富裕呢?這實在既不合天理,也不近人情。所以自然而然,“附加稅”還要進行“再分配”。“再分配”的方式就形成了“陋規”。
“陋規”之“規”都來自那些有錢有權的部門。
“錢糧平頭銀”來自負責徵收田賦的州、縣官,各州縣會拿出相當多的附加稅送到布政使衙門,名義上是作為布政使衙門的辦公經費。布政使衙門再分一部分送給總督,就是“錢糧平頭銀”。
“漕規”來自漕運管理部門,也即糧道衙門。所謂漕運,就是由南方徵收大米,運送到北京供京師食用。漕運部門在國家規定的數額之外,每年要加征各種“漕項”。這筆好處要在整個官場上分肥,其中就包括送給總督的“漕規”。
再說“鹽規”。鹽商因為政府特許他們壟斷經營的權力,皆獲厚利,所以每年要集體給官員們送上好處。同理,“關規”則是各稅關把多收的附加稅分肥給上司。
比如,按國家規定,總督作為一省或數省綠營兵的最高統帥,要定期對綠營兵進行檢閱,以保持軍隊戰鬥力。既然檢閱,就要對表現優秀的士兵進行獎勵。而這份獎金,國家不出,要總督自己出。
在督撫們的諸多不合理負擔中,有一項最具有代表性,那就是皇帝與督撫們的通信費。作為督撫大員,每年需要頻繁地給皇帝送奏摺匯報工作。奏摺事關國家機密,需要多名幹員專程護送,這筆路費每年平均不下千兩,路途遙遠的省份花費更多。如李紱在廣西巡撫任時,開列該衙門日用花費的帳單中有“齎折二人路費,每次用銀一百兩,臣任內(一年半)共十八次,共用銀一千八百兩;齎表箋本章馳驛弁役,每次二人給路費四十兩,臣任內共十三次,共用銀五百二十兩”的記錄。這項支出皇帝一樣不管,讓督撫們自掏錢包。
除了這兩項之外,還有許多地方事務,比如興修水利、賑恤災傷、資給孤貧及病故人員等,雖有國家的專項撥款經費,但總是遠遠不夠,要督撫們自行籌措。籌措的辦法通常是號召大家捐款,而督、撫在捐款中自然需要帶頭,有時甚至乾脆就由督撫全出。這也是督、撫們常遇到的額外支出。比如:
(江西湖口縣城)道光以後,城久不完。又遭粵逆蹂躪,磚石無存。咸豐七年克復後,曾文正公國藩論奏湖口地方要緊宜城,自捐八千串;彭公保玉麟捐錢四千串,余皆民捐,照舊重建山城。
也就是說,湖口縣城破壞已久,曾國藩認為此地重要,必須修城牆。於是和彭玉麟二人共同帶頭捐款,帶動民間捐助,重建此城。
此雖咸豐七年之事,曾、彭亦非當地守土之員,但由此事也可見官員在地方建設中經常扮演的角色。
那麼,一位總督一年到底支出多少呢?雍正年間,劉世明在福建巡撫任職時具摺奏道:“巡撫衙門一切需用……酌量於不豐不嗇之間,每年不過一萬四千五百金。”而直隸總督匯報,他一年需要二萬四千九百兩,才能勉強過活。大致說來,雍正時期總督、巡撫要維持正常開支,每年所費在八千至兩萬多兩不等。到了晚清,物價較雍正時期上漲約二倍到三倍左右,地方事務繁雜程度也成倍增長,督撫們的辦公機構人員較雍正時更膨脹至少三倍以上,使得總督的支出銀兩每年動輒以十萬計。
三
如前所述,在雍正皇帝發放養廉銀之前,一位總督的合法收入僅為一百五十五兩的年薪。即使加上五百八十八兩的補貼,總數也不過七百四十三兩。
在雍正實行養廉銀改革之前,解決收入與支出之間這近萬兩至數萬兩的巨大差額,唯一的辦法就是“陋規”。
所謂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農民靠土地吃飯,木匠靠手藝賺錢。督撫們只能靠他們的權力來換取經濟收入。對一位總督來說,所謂“陋規”,就是下屬各官員和衙門給他“進貢”。
康熙五十六年,江西巡撫白潢在奏摺中向皇帝匯報當地的陋規收入,說其總數達到七萬四千四百兩。
“陋規”又稱“規禮”。白潢具體列舉了江西省陋規的五項內容:一是節禮,下屬官員在節日所送,每年大約五千兩。二是漕規,糧道衙門所送,每年四千兩。三是關規,轄區內兩家稅關衙門所送,每年兩千四百兩。四是鹽規,鹽務衙門或者鹽商所送,每年一萬兩。五是錢糧平頭銀,每年八千兩,布政使衙門所送。
從這份清單可以清楚地看出,白潢所收到的“規禮”由“規”和“禮”這兩部分組成。所謂“規”,是由下屬部門送的,上述的“漕規”、“鹽規”、“關規”以及“錢糧平頭銀”即是。而所謂“禮”,則是官員們以個人身份送的。白潢所說的“節禮”就是。
那麼,這些“規”和“禮”的來源又是什麼呢?
四
我們先來看看“規”。“規”的來源,用今天的話說是各部門的“附加稅”和“亂收費”,過去則叫“耗羨”或者“加征”。
皇帝們不但不考慮總督衙門的支出需要,對州縣等衙門同樣基本不予考慮,每年只留給象徵性的少得可憐的幾個錢用。然而,州縣事務花錢處也很多,從興修公共工程,到官場上的應酬吃喝,每一筆都不在少數。因此,基層官員們在向百姓徵收稅賦時,通常都要比國家規定的多收一些,這就叫“耗羨”或者“加征”。多收的錢,一部分如“耗羨”的“耗”字本意一樣,用於抵償運送稅糧過程中的損耗和路費。更主要的,則是用於地方開支。這一部分,國家從未正式承認過,但實際上卻是默許的。
但問題是,多收多少,國家並沒有固定的標準。黃仁宇說,傳統中國的一大弊病是“不能在數目字兒上管理”,朝廷沒心思替他們差異化細算每一個地方每一級政府的具體支出需要,因此也就沒法為各地制定附加稅標準。因此基層政府對此擁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權,徵收多少,實際上是地方官的“良心帳”。既然如此,大多數地方官員自然就“不講良心”,儘可能將徵收額擴大,以所餘部分肥己。本來應該在正稅之外多收百分之十,最後可能變成百分之二十、五十,乃至百分之百甚至二百。
所以,這種“附加稅”可以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合理”的,也就是地方政府運轉所必不可少的。另一部分是“不合理”的,也就是納入私囊的部分。這部分成了地方官員們致富的主要途徑。
因為其他衙門特別是上級衙門不可能聽任那些有稅收權的官員獨享這巨大的好處。一方面,上級衙門同樣需要解決行政經費不足的問題,另一方面,上級怎麼可以聽任自己不如下級富裕呢?這實在既不合天理,也不近人情。所以自然而然,“附加稅”還要進行“再分配”。“再分配”的方式就形成了“陋規”。
“陋規”之“規”都來自那些有錢有權的部門。
“錢糧平頭銀”來自負責徵收田賦的州、縣官,各州縣會拿出相當多的附加稅送到布政使衙門,名義上是作為布政使衙門的辦公經費。布政使衙門再分一部分送給總督,就是“錢糧平頭銀”。
“漕規”來自漕運管理部門,也即糧道衙門。所謂漕運,就是由南方徵收大米,運送到北京供京師食用。漕運部門在國家規定的數額之外,每年要加征各種“漕項”。這筆好處要在整個官場上分肥,其中就包括送給總督的“漕規”。
再說“鹽規”。鹽商因為政府特許他們壟斷經營的權力,皆獲厚利,所以每年要集體給官員們送上好處。同理,“關規”則是各稅關把多收的附加稅分肥給上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