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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複雜,好像繞口令。”趙偉說,“可是這又有什麼關係呢?”王小美說:“第一,說明死者頸部受傷後立即入水,這是現場重建的一部分。第二,如果是一個人捅她,第二個人推她入水呢?下了這種死因,就可以明確兩個兇手都是殺人的主犯。”

  “哦。”這回趙偉是真明白了。

  第十五講死因

  世界不是非黑即白,法醫學鑑定結論也自然不會那麼簡單、直白。在一個機體死亡的過程中,可能只有一種因素,但是也可能會有幾種因素。而法醫的職責就是剖析清楚各因素之間的關係。所以,法醫學教材上,也在開篇就闡述了死因構成。

  經常會被法醫在鑑定書中闡述的死因有以下幾種:1.直接死因

  大部分案件中,死者的死因都比較簡單,那麼導致機體死亡的因素就是直接死因。直接死因是必須存在的。

  比如外傷導致人體死亡(顱腦損傷、失血等)、疾病導致人體死亡、中毒死亡或窒息死亡。這些都是直接死因。

  這樣的案例,法醫學專業用語格式是:“XX系機械性窒息死亡。”

  2.間接死因

  一種因素並不直接導致機體死亡,而是這種因素產生的後遺症、併發症導致機體死亡,那麼這種因素就是間接死因,而直接導致死亡的後遺症、併發症是直接死因。

  比如被刀砍傷多處,但並不能致死。可惜因為忽視治療等原因,導致傷口感染,引發敗血症死亡。那麼敗血症是直接死因,而刀砍傷是間接死因。間接死因必須是直接死因直接導致的。

  這樣的案例,法醫學專業用語格式是:“XX系被銳器致傷後傷口感染,繼發敗血症死亡。”

  3.聯合死因

  在兩種或兩種以上互不聯繫的死因共同作用於人體,導致人體死亡,無法分辨主要和次要的時候,稱之為聯合死因。

  比如案件中,死者被勒頸導致機械性窒息,窒息徵象明顯;同時,死者中刀導致器官破裂,屍體失血徵象明顯。這兩種損傷都能導致人體死亡,也都具有相應的徵象,那麼就無法判斷主次作用,被稱之為聯合死因。

  這樣的案例,法醫學專業用語格式是:“XX系機械性窒息合併機械性損傷大出血死亡。”

  4.誘因

  這在糾紛猝死的案件中極為常見。通常是死者生前患有潛在性疾病,未有察覺。在糾紛中,因為情緒激動、輕微外傷等作用,誘發了疾病的突然發作導致死亡。疾病是直接死因,而情緒激動、外傷等是誘因。

  誘因,是不足以獨立致死人體的。

  比如死者全身僅見輕微損傷,這些損傷不足以致死。在排除損傷致死、中毒致死和窒息致死後,需要進一步進行法醫組織病理學檢驗。結合病理學檢驗結論,下達疾病致死的結論(比如發現畸形的腦血管破裂,發現心臟冠狀動脈狹窄並有血栓等)。不過在人體平靜的狀態下這些疾病可能不會發作,在一些特定條件(比如情緒激動、外傷)等情況下,機體內環境發生改變,誘發了疾病發作。

  這樣的案例,法醫學專業用語格式是:“XX系情緒激動、外力等作用誘發什麼疾病導致死亡。”

  第八章擒凶

  ◎刑偵實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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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走出解剖室的時候,天已經完全黑了下來。

  “肚子好餓啊。”趙偉說,“這一天,我感覺是我有生之年過得最快的一天,太充實了。”

  “法醫充實可不是好事啊。”不善言辭的丁全民說了個冷笑話。

  一束車燈照來,原來是黃支隊親自開著車來接他們。

  “辛苦你了黃支隊。”王小美說,“這麼晚了還勞您大駕來接我們。”

  “偵查員都在忙著找1號屍體的屍源呢。”黃支隊說,“你們這邊怎麼樣?”

  “我們好累,打個盹,到專案組再具體介紹屍檢情況吧。”王小美說。

  黃支隊體諒地點了點頭,又接著說:“DNA檢驗的結果出來了,你們提取先行送過去的2號屍體血樣,經過DNA檢驗比對,確定和現場涼亭里留下的血跡以及那一隻高跟鞋裡留下的汗液是一個人的DNA。也就是說,鞋子和血都是死者的。”

  “當然是死者的。”趙偉說,“現場的鞋子和死者腳上的鞋子都一模一樣的,怎麼會不是一個人的呢?難道支隊長你怕池塘里再撈出一具屍體啊?”

  王小美疲倦地笑了笑,說:“不能這麼說,你這還是主觀臆斷。我們做技術的,必須有確鑿的證據去支持我們的觀點,我們要說血跡和鞋子是2號死者的,不能根據鞋子的外觀,而必須根據DNA檢驗。”

  趙偉點了點頭。

  警車很快駛入了市公安局,黃支隊推醒已經熟睡的王小美,幾個人一起上了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會議室。

  市公安局分管刑偵的副局長丁將見王小美一行走入會議室,抬腕看了看表,說:“我們先開始吧。”

  很顯然,還有派出去的工作組沒有完成工作。

  王小美把筆記本電腦接上了投影儀,逐張翻動屍體檢驗照片,一邊說:“我先來介紹屍體檢驗的情況吧。”

  丁局長點了點頭。

  王小美說:“1號屍體,是一具高度腐敗屍體。死者是女性,身高165厘米,體重50公斤左右,年齡大約27歲左右,有生育史。死者被發現時,全身只穿了內衣,但是沒有發現死者有被性侵的跡象。後期,我們從池塘里打撈出了一包衣服,從大小上看,和死者的體型相符合,從衣服的件數來看,也和死者現在的衣著相吻合,應該就是死者的衣物。”

  “我們派的工作組還沒有回來。”丁局長說。

  王小美環顧了一下四周,見廉峰不在,點了點頭,說:“尋找屍源需要衣服,但是確定屍源就需要對死者的親屬進行DNA檢驗了,所以這可能需要一定的時間。”

  “1號屍體屍檢情況如何?”黃支隊說。

  王小美說:“1號屍體全身沒有明顯的約束傷和抵抗傷,沒有明顯的開放性創口。但是我們在屍體的頸部發現了一條索溝,力度很大,死因也是窒息。說明死者是在沒有準備的情況下,被人突然勒住頸部,導致機械系窒息死亡。結合死者的衣著情況,分析死者應該處於睡眠狀態。”

  “睡眠?”黃支隊摸了摸下巴,說,“你之前好像說過,能在一個女人睡眠的時候突然下手殺人的,肯定是她丈夫嘍?”

  “不管是不是她丈夫殺人,但是這種突然襲擊的動作很明顯,而且也具備特殊的時空條件。”丁局長說,“找到屍源應該就要破案了。”

  王小美點頭讚許,說:“我同意,這個案子具備明顯的熟人作案的特徵。”

  “拋屍入水?”丁局長說,“時間呢?”

  王小美說:“死者死亡超過24小時,就很難確定具體的死亡時間了,只能根據屍體腐敗的程度,結合現場環境,判斷死者可能是四五天前被拋屍入水的。一具屍體、一麻袋衣物,拋屍者必須要有交通工具。而交通工具里肯定會留下死者的DNA。”

  “好。”丁局長說,“那2號屍體呢?”

  王小美說:“2號屍體的衣物有撕裂的跡象,但是從我們的經驗看,應該是在撕扯打鬥過程中導致的。2號屍體全身有多處創口,其中頸部一處刺創導致大血管破裂。同時,我們在屍體上發現了明確的溺死徵象。因為大血管破裂會導致迅速失血死亡,所以我們判斷死者是頸部受傷後立即落入水中。溺死和失血是聯合死因。結合上述分析,還有現場重建的結果,我們認為兇手和死者有一個打鬥過程,打鬥中,死者中刀並掉落塘中。”

  “你的意思就是說,1號死者像是被仇殺,2號死者卻像是激情殺人。”丁局長說。

  “我不這樣認為。”黃支隊說,“不管兇手的目的是什麼,但是時間和地點出奇地吻合,我認為這兩起案件應該併案偵查。”

  王小美喝了口水,說:“至於死者的身份信息。2號死者是一個20歲左右的年輕女性,沒有生育史,穿著時尚,但是沒有找到隨身物品。死亡時間,我們可以基本判斷是4月8日子夜零點左右。”

  “兩名死者都是20多歲女性。”黃支隊說,“侵害對象一致,更加提示兩起案件很有可能有著關聯。”

  “其實,我不這樣認為。”王小美說,“表面上看,兩起案件的時間、地點和侵害對象都很一致,但細細看,並不是這樣。1號死者比2號死者要早遇害好幾天,時間不對;1號屍體是被人從別處運送來這裡拋屍的,而2號屍體就是在現場遇害的,地點不對;1號屍體27歲有過生育史,應該是個已婚女性,而2號屍體顯然是個不諳世事的小姑娘,所以侵害對象也不是一個群體。”

  “你認為這兩起案件之間,沒有關聯嗎?”黃支隊問。

  王小美說:“是,我認為沒有關聯。從法醫學角度看,殺死1號死者的兇手雖然趁其不備地去殺人,但是死者卻沒有任何能力做出任何一點點反抗。而2號死者顯然和兇手有個搏鬥過程。兩個死者的身體素質其實差不多,所以說明兩個兇手的約束能力是不同的。前面的兇手約束能力很強,很輕易地可以控制住死者,而後面的兇手幾乎沒有約束能力,因為即便兇手拿了刀,死者也敢使勁反抗。”

  丁局長點頭認可。

  王小美接著說:“第二,作案手段明顯不同。1號死者是被勒死的,2號死者是被刀捅。心理學研究表明,一名犯罪分子在殺人的時候,很容易選擇相同的作案工具和作案手法,這是一種犯罪思維的固定化。”

  “說不定是因為殺第一個人的時候在家裡,不能讓死者流血,而殺第二個人在野外,可以流血,所以選擇順手的工具呢?”黃支隊說。

  王小美沒有回答這個問題,接著說:“第三,作案動機看起來也是不同的。1號死者很有可能是在睡眠中遇害的,那麼這應該是一起預謀殺人。而2號死者有個搏鬥的過程,過程很短暫,兇手揮刀的動作很凌亂,不像是預謀殺人,而像是一種威懾被害人,卻無意殺害被害人的手法。”

  這是根據法醫學理論做出的推斷,所以黃支隊並沒有出言反駁。

  王小美頓了頓,說:“還有第四,兇手在拋1號屍體的時候,連同她的所有衣物都加了磚頭沉入塘底,像是在隱瞞什麼。而2號屍體雖然衣著都在,卻沒有任何隨身物品。我覺得一個女人出門,至少要帶個手提包什麼的吧?可是卻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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