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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在我看來,大約有六十五歲,一百八十五公分高,穿著整齊的黑呢大衣,頸間裹著格子圍巾。很英挺地走過來。

  這個人,茫然地看著兩個警察向他靠近。

  一個戴眼鏡的男人,顯然是旅行團里唯一懂德語的人,憤憤地對警察說:

  “那個人有什麼證據?你們憑什麼相信他的話?這是沒有道理的……”

  警察已經開始搜身。被搜的人仍舊不明白髮生了什麼事情,只是順從地打開大衣,抬高手臂,讓警察伸手觸模貼身的衣服。他甚至於不了解同伴在跟警察抗議些什麼,他聽不懂。

  另一個警察,彎著腰,打開一隻皮箱,里里外外地摸索。皮箱關好,又把手伸進一隻百貨公司的塑膠袋。

  整輛列車等著。人們倚著窗子,伸出半個身子看熱鬧,不時彼此交換意見,比手劃腳地發表對世界局勢和種族差異的評論。

  禿頭的男人似乎覺得任務已經完成,拎起皮箱,果決地對女人說:

  “走!”

  他踩著大步,女人窸窸窣窣地在後頭跟著。

  會說德語的南斯拉夫人對著夫妻的背影大叫:

  “哈羅,不要走不要走,您欠我們一個解釋呀!等警察搜完了您要給我們一個交代——”

  男人走得很快,一會兒就上了電梯,不見了。

  兩個警察,沒搜到東西,一時之間似乎不知該怎麼辦才好。交頭接耳了一會,決定請所有的人回到車上,繼續他們的人生旅程。

  “開車了! 開車了!”列車長揮舞著手催促旅客。 南斯拉夫人三三兩兩地登上車廂,只有一個,火車開動了之後還攀著車門,對月台上的警察大喊:

  “這是不公平的……那個人怎麼能沒事一樣……他要道歉……”

  火車隆隆的車輪把他聲音給淹沒了。

  搭電車已經來不及,我在火車站前跳上一輛計程車,趕到學術街去。還好,學生還在。

  秩序還好嗎?

  門鈴響的時候,我正跪在花圃邊拔草,指甲縫裡全是黑泥,頭髮里雜著青草。

  按鈴的什麼人聽到了我的吆喝,折進了花木扶疏的小徑。我用手遮著陽光,覷覷來人,喝,是個穿淺綠衣服的警察。

  “秩序局的吧?!”我問,一面將手上的泥巴擦在藍布褲上。

  他微笑著點點頭,我卻一點兒也不想笑:“你們來總不會有好事。”

  他翻開手裡一個卷宗,我望望籬笆,蘋果枝才剪走,不致於伸到行人頭上;人行道上除了三兩株長了白頭的蒲公英,還算乾淨,早上取報紙時張望了一下,好像連狗屎都沒有;我的汽車,規規矩矩地停在車庫裡頭———你來做什麼?

  警察先生把卷宗湊近我,指著裡頭一張影印的照片——是個坐在駕駛座上的女人。

  “這是您嗎?”

  還用說嗎?

  “您在二月十三日下午四時○三分超速駕駛經過這個路口?我們將罰單寄給車主,車主回函說駕駛人不是他,所以我今天前來證實——”

  “沒錯啦:”我彎身將雜草拋進竹簍,“開車的是我,不是我先生。”

  警察先生開始作筆錄:名,姓,性別,出生日期,準確地址……我拎起剪刀,咔嚓剪掉蔓雜的莓果枝藤。

  “您的行駛車速是十三公里,這個路口所允許的是‘步行速度’,也就是時速十公里;您超了三公里——”他在卷宗上塗了幾筆,說:“罰款二十馬克——。”

  二十馬克,就是大約港幣一百塊,台幅三百六十塊,實在不多。莓果枝上長滿了突刺,得先把突刺剪掉,才能剪枝,否則會教人遍體鱗傷。

  “不付!”我說。

  “不付?”他有點驚訝,將已經套上筆套的筆又抽出來,打開已經夾在腋下的卷宗。

  “不付!”我面對著他。這個看來五十多歲的人有著持別溫和的舉止,不像一般咄咄逼人的公務執行者。他的須角泛白,眼睛帶著笑意。

  “為什麼?”他重新握好筆,等著我的回答。

  我把剪刀扔進竹簍里,莓果藤從我手指之間“咻”的一聲彈回去。老兄,自從你們在那個路口裝了那個照像機之後,我已經接過兩次罰單了,你這是第三次。我實在火得很,但是你只是個執行者,跟你發怒沒什麼意義。

  “您請這邊涼椅上坐坐,”我領他到池塘邊,“我給你們秩序局去過兩次拒繳的信,我給您再念一遍就是。您等等。”

  警察先生摘下帽子,就在一叢紫色堇旁坐下。他身後的池塘已經抽乾,尚未注入清水,黑油油的爛泥巴上飛著細手細腳的蚊子。

  “第一次,我行駛時速十七公里,超七公里;第二次,十五公里,超五公里。

  拒繳理由是這麼寫的——”

  警察饒有興味地仰頭看著我念:

  第一,鎮內行駛時速限制一般是三十公里,在這個路口突然變成十公里,而在路口前又無任何具體障礙(譬如路突)警告駕駛人時速改變。

  第二,路口的標誌事實上只寫著“步行速度”,並未註明“十公里速限”。

  第三,即使註明了十公里速限,汽車內時速儀上最低刻度是二十公里,也就是說,二十公里以下的速度己無儀表顯示。駕駛人如我,無從知曉所行速度屬十七或十五或十三公里。

  第四,在前三種情況之下,要求駕駛人為三公里、五公里之超速而罰款,實在荒謬、荒誕!

  本人平常乃一循規蹈矩之市民,但衡量此不合理(雖然合法)的處罰,決定採取甘地和梭羅的“不合作主義”,拒繳罰金。

  署名:龍應台

  “怎麼樣?”我問,“您的速儀上有十公里的刻度嗎?”

  警察用手背擋著耀眼的陽光,搖搖頭。

  “那您怎麼能知道自己開的是十三公里還是十公里呢?”

  “憑感覺嘛!”

  我哈哈大笑,“這種感覺,您有,我沒有。所以您是警察,我不是。”

  在他身邊坐下,“感覺,不能作為法律的依據吧?”

  “不管您同不同意,法就是法呀!”他說著,重新戴上帽子,“天竺葵開得很好!”

  “粉紅色的最漂亮!”我也站起來,準備送客,“可是法總得合理吧?!不合理的就是惡法,不是嗎?”我覺得自己義正辭嚴,理直氣壯。

  他很禮貌地和我握手,“您知道,”清清喉嚨,“這樣一來,您的罰金會變得更重;下個單子來,就是四十馬克,再不繳,就是六十馬克——三張罰單就變成一百八了!”

  他的後腳跟踩到了一隻垂下來的天竺葵,我的心一痛;高漲的公民道德勇氣也受到了打擊:“吔,別別別只談罰款,總有人要對我的抗議提出解釋吧?!”

  他已經走到了籬笆外邊,揮揮手:

  “您不會贏的,相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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