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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商業發達,城市中常常可以見到商業性的蹴鞠表演。如果湯因比在元宵節前後來到北宋的汴梁,他將發現“遊人已集御街兩廊下,奇術異能,歌舞百戲,鱗鱗相切,樂聲嘈雜十餘里,擊丸蹴踘,踏索上竿……奇巧百端,日新耳目。”如果他在南宋的臨安逛街,則很可能會遇見一家叫“黃尖嘴蹴球茶坊”的茶樓,可以一邊喝茶,一邊欣賞足球比賽;如果他走到臨安著名的公園蔣苑,也會看到那裡有“立標射垛,及鞦韆、梭門、鬥雞、蹴鞠諸戲事,以娛遊客”。
最後我們還想提醒湯因比的是,宋人蹴鞠所用的皮球,從形態看跟現代足球差不多,為空心充氣的皮球,比較有彈性。據宋人所著《皇朝事實類苑》:“(以前的)蹴鞠以皮為之,中實以物,蹴蹋為戲樂也,亦謂為毬焉。今所作牛彘胞,納氣而張之,則喜跳躍。”如果我們以為那時候的足球是實心的、缺乏彈跳力的,那就低估宋人的智慧了。
另一項風靡大宋朝的全民運動是“相撲”。相撲如今是日本的國技,其實那是從中土傳過去的,一千年前,相撲是大宋的國技。同蹴鞠一樣,宋人建立有相撲社團,叫做“角牴社”;有全國性的相撲“錦標賽”,勝者有獎金、獎盃、獎狀:“膂力高強、天下無對者,方可奪其賞,如頭賞者,旗帳、銀杯、彩緞、錦襖、官會(紙幣)、馬匹”;還有商業性的相撲表演。宋代的城市已經出現了超大型的市民娛樂文化中心,叫做“瓦子”,裡面設有酒樓、茶坊、食肆、勾欄、棚,棚和勾欄都是表演相撲、雜劇、皮影戲、傀儡戲、說書、唱曲等娛樂節目的場所,相當於今日的戲院,北宋汴梁“桑家瓦子”里的一個棚,大者“可容數千人”。如果湯因比來到瓦子,就可以欣賞到宋人的時尚競技運動——相撲表演了。《夢粱錄》記述說:“瓦市相撲者,乃路岐人(即民間藝人)聚集一等伴侶,以圖手之資。先以女颭數對打套子,令人觀睹,然後以膂力者爭交。”
這條記錄也透露了一個信息:在宋代瓦子中,商業性相撲表演節目開鑼之前,通常會先安排一段活色生香的女相撲表演,以吸引觀眾。宋代的女相撲是很有名的,女相撲手叫“女颭”,《夢粱錄》和《武林舊事》都記錄了好幾位女颭的名號,如賽關索、囂三娘、黑四姐、韓春春、繡勒帛、錦勒帛、僥六娘,這些女相撲手跟男相撲手一樣,在“瓦市諸郡爭勝”,並且打響了名頭。
北宋的仁宗皇帝也曾經為女相撲所吸引,在宣德門上看“婦人相撲者”,結果惹來司馬光一頓批評:“竊以宣德門者,國家之象魏,所以垂憲度,布號令也。今上有天子之尊,下有萬民之眾,后妃侍旁,命婦縱觀,而使婦人臝戲於前,殆非所以隆禮法,示四方也。”司馬光還提出建議:“仍詔有司,嚴加禁約,令婦人不得於街市以此聚眾為戲。”天子在嚴肅場合觀看身材火辣、著裝清涼的女颭表演,當然不成體統,司馬光對仁宗的批評很有道理,但他想禁止市井間的女相撲,則是多管閒事了。不過我們從《夢粱錄》和《武林舊事》的記述來看,民間的女相撲表演顯然並未受到什麼影響。
看看這些流行於宋人的體育運動,湯因比會感受到宋朝社會的繁華氣息嗎?因為,只有一個富足、安定、又有閒暇的社會,人們才可以這麼歡愉地玩鬧,恰如南宋詩人周文璞的詩句所形容:“有時挾彈暮雲表,有時蹴踘春風前。有時卻自著絳帕,走入藥市尋神仙。”
宋朝女性的合法權益
許多人都以為宋朝是女性社會地位開始下降的時代,但考察歷史,宋代女性的地位絕不是人們想像的那麼低,甚至可能在歷代王朝中,宋朝女性的地位是最高的。我們可以列舉出一些指標來衡量、評判,比如女性的財產權、離婚的權利、改嫁的權利等等。
宋代家庭分家,按照當時的風俗與法律的規定,要分給女兒一部分財產,“在法:父母已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這部分財產,通常叫做“奩產”,即以辦嫁妝名義給予的財產。女兒所得的奩產,一般為兄弟所得的一半。因為法律與習慣法明確了女性的財產繼承權,甚至出現了女子為爭家產將兄弟告上法庭的事情,“處女亦蒙首執牒,自訐於庭府,以爭嫁資”。
宋代有這樣的風俗:兩個家庭結成姻親,在議婚、定親的階段,女方要給男方送“定帖”,除了寫明出嫁的是第幾個女兒,以及她的生辰年月日,還要“具列房奩、首飾、金銀、珠翠、寶器、動用、帳幔等物,及隨嫁田土、屋業、山園等”,此處具列的就是隨嫁的奩產。富貴人家的奩產是非常驚人的,如理宗朝時,一位姓鄭的太師給女兒的奩產是“奩租五百畝、奩具十一萬貫、締綱五千貫”;有個叫做虞艾的人,“娶陳氏,得妻家標撥田一百二十種,與之隨嫁”;比較常見的奩產應該是十畝田上下。
奩產隨出嫁的女子帶入夫家,“在法: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又法:婦人財產,並同夫為主。”即法律規定,女子隨嫁的奩產,名義上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並不歸夫家所有,夫家分家析產時,奩產不可分。實際上,奩產的所有權與處分權,都歸女方掌握,女方可以拿出來奉獻給夫家,也可以自己保管。丈夫如果索要妻子的奩產,往往會被當時的風俗所鄙視。以後假如夫妻離婚,或者妻子改嫁,女方有權帶走她的全部奩產。
最後我們還想提醒湯因比的是,宋人蹴鞠所用的皮球,從形態看跟現代足球差不多,為空心充氣的皮球,比較有彈性。據宋人所著《皇朝事實類苑》:“(以前的)蹴鞠以皮為之,中實以物,蹴蹋為戲樂也,亦謂為毬焉。今所作牛彘胞,納氣而張之,則喜跳躍。”如果我們以為那時候的足球是實心的、缺乏彈跳力的,那就低估宋人的智慧了。
另一項風靡大宋朝的全民運動是“相撲”。相撲如今是日本的國技,其實那是從中土傳過去的,一千年前,相撲是大宋的國技。同蹴鞠一樣,宋人建立有相撲社團,叫做“角牴社”;有全國性的相撲“錦標賽”,勝者有獎金、獎盃、獎狀:“膂力高強、天下無對者,方可奪其賞,如頭賞者,旗帳、銀杯、彩緞、錦襖、官會(紙幣)、馬匹”;還有商業性的相撲表演。宋代的城市已經出現了超大型的市民娛樂文化中心,叫做“瓦子”,裡面設有酒樓、茶坊、食肆、勾欄、棚,棚和勾欄都是表演相撲、雜劇、皮影戲、傀儡戲、說書、唱曲等娛樂節目的場所,相當於今日的戲院,北宋汴梁“桑家瓦子”里的一個棚,大者“可容數千人”。如果湯因比來到瓦子,就可以欣賞到宋人的時尚競技運動——相撲表演了。《夢粱錄》記述說:“瓦市相撲者,乃路岐人(即民間藝人)聚集一等伴侶,以圖手之資。先以女颭數對打套子,令人觀睹,然後以膂力者爭交。”
這條記錄也透露了一個信息:在宋代瓦子中,商業性相撲表演節目開鑼之前,通常會先安排一段活色生香的女相撲表演,以吸引觀眾。宋代的女相撲是很有名的,女相撲手叫“女颭”,《夢粱錄》和《武林舊事》都記錄了好幾位女颭的名號,如賽關索、囂三娘、黑四姐、韓春春、繡勒帛、錦勒帛、僥六娘,這些女相撲手跟男相撲手一樣,在“瓦市諸郡爭勝”,並且打響了名頭。
北宋的仁宗皇帝也曾經為女相撲所吸引,在宣德門上看“婦人相撲者”,結果惹來司馬光一頓批評:“竊以宣德門者,國家之象魏,所以垂憲度,布號令也。今上有天子之尊,下有萬民之眾,后妃侍旁,命婦縱觀,而使婦人臝戲於前,殆非所以隆禮法,示四方也。”司馬光還提出建議:“仍詔有司,嚴加禁約,令婦人不得於街市以此聚眾為戲。”天子在嚴肅場合觀看身材火辣、著裝清涼的女颭表演,當然不成體統,司馬光對仁宗的批評很有道理,但他想禁止市井間的女相撲,則是多管閒事了。不過我們從《夢粱錄》和《武林舊事》的記述來看,民間的女相撲表演顯然並未受到什麼影響。
看看這些流行於宋人的體育運動,湯因比會感受到宋朝社會的繁華氣息嗎?因為,只有一個富足、安定、又有閒暇的社會,人們才可以這麼歡愉地玩鬧,恰如南宋詩人周文璞的詩句所形容:“有時挾彈暮雲表,有時蹴踘春風前。有時卻自著絳帕,走入藥市尋神仙。”
宋朝女性的合法權益
許多人都以為宋朝是女性社會地位開始下降的時代,但考察歷史,宋代女性的地位絕不是人們想像的那麼低,甚至可能在歷代王朝中,宋朝女性的地位是最高的。我們可以列舉出一些指標來衡量、評判,比如女性的財產權、離婚的權利、改嫁的權利等等。
宋代家庭分家,按照當時的風俗與法律的規定,要分給女兒一部分財產,“在法:父母已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這部分財產,通常叫做“奩產”,即以辦嫁妝名義給予的財產。女兒所得的奩產,一般為兄弟所得的一半。因為法律與習慣法明確了女性的財產繼承權,甚至出現了女子為爭家產將兄弟告上法庭的事情,“處女亦蒙首執牒,自訐於庭府,以爭嫁資”。
宋代有這樣的風俗:兩個家庭結成姻親,在議婚、定親的階段,女方要給男方送“定帖”,除了寫明出嫁的是第幾個女兒,以及她的生辰年月日,還要“具列房奩、首飾、金銀、珠翠、寶器、動用、帳幔等物,及隨嫁田土、屋業、山園等”,此處具列的就是隨嫁的奩產。富貴人家的奩產是非常驚人的,如理宗朝時,一位姓鄭的太師給女兒的奩產是“奩租五百畝、奩具十一萬貫、締綱五千貫”;有個叫做虞艾的人,“娶陳氏,得妻家標撥田一百二十種,與之隨嫁”;比較常見的奩產應該是十畝田上下。
奩產隨出嫁的女子帶入夫家,“在法: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又法:婦人財產,並同夫為主。”即法律規定,女子隨嫁的奩產,名義上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並不歸夫家所有,夫家分家析產時,奩產不可分。實際上,奩產的所有權與處分權,都歸女方掌握,女方可以拿出來奉獻給夫家,也可以自己保管。丈夫如果索要妻子的奩產,往往會被當時的風俗所鄙視。以後假如夫妻離婚,或者妻子改嫁,女方有權帶走她的全部奩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