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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安石有個同僚,叫做祖無擇,是一位鯁直之士,有點“公知”的臭毛病,口無遮攔,曾得罪過王氏。宋仁朝時,祖無擇與王安石同為知制誥,替皇帝起草詔書。依宋制,知制誥草詔是有稿費的,當時叫“潤筆”,王安石堅決不收潤筆,將錢掛在翰林院的樑上,以示清高,但這筆錢卻被祖無擇毫不客氣地取下來花掉了,“安石聞而惡之”。熙寧初年,王安石當政,推行新法,自知民怨沸騰,便做了一首《詠雪》詩,來自我辯解:“勢大直疑埋地盡,功成才見放春回。村農不識仁民意,只望青天萬里開。”祖無擇聽後大笑,出言相譏:“待到開時,民成溝中瘠矣!”因此王安石對祖無擇懷恨在心,“乃諷監司求無擇罪”,即暗中吩咐當檢察官的親信搜尋祖無擇的罪證,務要將祖無擇這個人搞倒、搞臭。

  一些唯王安石馬首是瞻的御史,便想方設法搜集祖無擇的罪證,終於給他們找到一條:“祖無擇知杭州,坐與官妓薛希濤通。”意思是說,祖無擇在杭州當太守時,曾鬧出嫖娼的醜聞,那個妓女叫做薛希濤。王安石當然不放過這個收拾祖無擇的機會,馬上安排人將祖無擇關押起來審問,那個妓女薛希濤也被抓了,要她指證祖無擇嫖娼。

  薛希濤雖是風塵中人,卻比許多男人都硬氣,任憑辦案人員嚴刑拷問,就是不肯指證祖無擇,最後,“希濤榜笞至死,(仍)不肯承伏”。對祖無擇的指控都查無實據,無法定罪。王安石一派只好雞蛋裡面挑骨頭,以祖無擇曾使用公酒超標、乘船越制為由,“謫忠正軍節度副使,不簽書本州公事”。不久宋神宗又恢復了祖無擇集賢院學士之職,但祖無擇為避開王安石,自請分司西京(洛陽)御史台,臨行前,還寫了一首詩,詩的題目就叫做“誚王安石、乞分司西京避讒而去,因以述懷詩”。

  王安石對付祖無擇,當然有不可告人的“整人”用意,但我們也不能說祖無擇受了冤屈,因為他在杭州時,確實與妓女薛希濤有“不正當關係”,而按宋朝法律,官員如果與妓女有私,也確實是要受責罰的。只不過祖無擇很幸運,薛希濤對他一往情深,寧死也不出賣他。

  如果祖無擇不是官員,而是一介平民,那麼即使他風流成性,天天狎妓買醉,夜夜眠花宿柳,官府也不可以此為把柄整他。在祖無擇那個時代,就出了一個有名的風流才子——柳三變。這個柳才子生性放浪,愛逛青樓,居京華時,“暇日遍游妓館,所至,妓愛其有詞名,能移宮換羽,一經品題,聲價十倍,妓者多以金物資給之”。東京的名妓對柳三變非常仰慕、崇拜,“妓家傳出幾句口號,道是:‘不願穿綾羅,願依柳七哥;不願君王召,願得柳七叫;不願千黃金,願中柳七心;不願神仙見,願識柳七面。’”也沒見官家找他的麻煩。

  不過,柳三變在參加科考時則遇到了麻煩——宋仁宗批示不可錄用他:“此人風前月下,好去淺斟低唱,何要浮名?且填詞去。”柳三變於是乾脆自稱“奉旨填詞”,在煙花柳巷繼續過他的風流生活。後來柳三變更名柳永,年近半百才獲賜進士出身,當了幾年小小的“屯田員外郎”。

  我覺得宋仁宗與柳永的做法,都有他們的道理。柳永放蕩不羈,喜為狹邪游,頂多只能算是私生活不檢點,官家不應該橫加干預。但是,這種生活作風多少有違公序良俗的浪子,即使再有才情,也不適宜當為民表率的官員,所以宋仁宗叫他“且填詞去”,別來考國家公務員了。柳永呢?也不覺得自己的活法有什麼見不得人,大大咧咧宣稱“奉旨填詞”,不改放浪的本色。

  說到這裡,我們可以發現,中國古代的禮法,其實是存在著一個“雙重標準”的,即所謂“禮不下庶人”與“春秋責備賢者”。按傳統的倫理道德,尋花問柳顯然不是什麼光彩的事情,但“小人(平民)之德草”,老百姓可不受太嚴格的禮法約束,這便是“禮不下庶人”的涵義。而官員,身為社會精英,當為萬民表率,“君子(官員)之德風”,則應該接受更苛嚴的禮法束縛,此即“春秋責備賢者”之義。所以,宋朝政府對平民宿娼,一般都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禁宿娼”的立法只針對官員。

  宋代保留著官妓制度——官妓者,即由官府供養、為官員執役的妓女——官府有什麼公宴之類,習慣叫來官妓歌舞助興,許多才華出眾的官員還跟官妓過從甚密,如歐陽修、蘇軾、秦觀等人都與她們有過詩酒唱和。但是,如果我們以為宋朝官員可以隨便眠花宿柳、狎妓嫖娼,那就想錯了。

  按照宋仁宗康定元年(1040年)的一項立法,官員“若只因宴飲伎樂祗應,偶有踰濫,須經十年已上,後來不曾更犯罪,並與引見”。在法紀嚴明的情況下,宋代官員只要“偶有踰濫”,除了受責罰,政治前途也基本上完蛋了,須十年以上沒有再犯,才有可能轉官。

  即便是“以官妓歌舞佐酒”,也只是限於法定節日的公宴;官員如果在非法定節日的宴席叫來妓女(包括官妓與私妓)陪酒,也是要受刑罰的:“發運(官)、轉運(官)、提刑(官)預妓樂宴會,徒二年”;“諸州主管常平官,預屬縣鎮寨官妓樂及家妓宴會,依監司法,即赴非公使酒食者,杖八十,不以失減”,官員參加有私妓作陪的私宴,也要打八十大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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