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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議二

  在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和國家協會主辦的比賽中,除了比賽及比賽組織者的標誌和製造商的商標外,不允許在球上出現任何商業廣告。競賽規程可限制此類標誌的尺寸和數量。

  第三章 隊員人數

  隊員

  一場比賽應有兩隊參加,每隊上場隊員不得多於11名,其中必須有一名守門員。如果任何一隊少於7人則比賽不能開始。

  正式比賽

  在由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或國家協會主辦的正式比賽中,每場比賽最多可以使用3名替補隊員。

  競賽規程應說明可以有幾名替補隊員被提名,從3名到最多不超過7名。

  其他比賽

  在其他比賽中,可依據下列規定使用替補隊員:

  ·有關參賽隊在最多替換人數上達成協議;

  ·在比賽前通知裁判員;

  如果比賽開始前未通知裁判員或各參賽隊未達成任何協議,則可以使用的替補隊員人數不得超過3名。

  所有的比賽

  在所有的比賽中,替補隊員名單必須在比賽開始前交給裁判員。未被提名的替補隊員不得參加比賽。

  替補程序

  替補隊員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替補前應先通知裁判員;

  ·替補隊員在被替補隊員離場,並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進入比賽場地;

  ·替補隊員只能在比賽停止時從中線處進場;

  ·當替補隊員進入比賽場地,即完成了替補程序;

  ·從那時起,替補隊員成為場上隊員,而被替補隊員終止為場上隊員;

  ·被替補下場的隊員不得再次參加該場比賽;

  ·所有替補隊員無論上場與否,裁判員均有權對其行使職權。

  更換守門員

  任何場上隊員都可與守門員互換位置,並規定:

  ·互換位置前通知裁判員;

  ·在比賽停止時互換位置。

  違規/判罰

  如替補隊員未經裁判員許可擅自進入比賽場地:

  ·停止比賽;

  ·對該替補隊員予以警告並出示黃牌令其離開比賽場地;

  ·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隊員與守門員互換位置前未得到裁判員許可:

  ·繼續比賽;

  ·有關隊員將在比賽成死球時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對於任何其他違反此規則的:

  ·有關隊員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裁判員停止比賽執行警告:

  ·由對方隊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

  隊員和替補隊員被罰令出場

  隊員在開球前被罰令出場,只可從被提名的替補隊員中選一人替換。

  凡被提名的替補隊員被罰令出場,無論是在開球前或在比賽開始後,均不得替換。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按照規則 第三章 所述條件,一個隊所剩的上場隊員的最少人數由國家協會決定。然而理事會認為,如果任何一隊少於7人,將不能繼續比賽。

  ·決議二

  一名球隊官員可以在比賽時向隊員進行戰術指導,給予指導後必須回到自己的位置,所有的球隊官員必須處於指定的技術區域內,並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第四章 隊員裝備

  安全性

  隊員不得使用或佩戴可能危及自己及其他隊員的裝備或任何物件(包括各種珠寶飾物)。

  基本裝備

  隊員必需的基本裝備是:

  ·運動上衣;

  ·短褲——如穿緊身內褲,必須與短褲的主色同一顏色;

  ·護襪;

  ·護腿板;

  ·足球鞋。

  護腿板

  ·必須由護襪全部包住;

  ·由適當的材料製成(橡膠、塑料或其他類似材料);

  ·提供適當程度的保護。

  守門員

  ·每名守門員的服裝顏色必須有別於其他隊員、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

  違規/判罰

  對於任何違反此規則的:

  ·比賽不需要停止;

  ·裁判員指出上場隊員的裝備有問題後,該隊員應離開比賽場地去調整裝備;

  ·除非該隊員已經調整好裝備,否則應在比賽停止成死球時離開比賽場地;

  ·離開比賽場地調整裝備的隊員在未得到裁判員許可前不得重新進場;

  ·裁判員在允許隊員回場前需檢查隊員裝備;

  ·隊員只有在比寒成死球時方可重新進入比賽場地。

  隊員因違反以上規則而離開比賽場地,在未得到裁判員同意即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場地時,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裁判員停止比賽執行警告:

  ·由對方隊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

  第五章 裁判員

  裁判員的權力

  每場比賽由一名裁判員控制,他被任命具有全部權力去執行與比賽有關的競賽規則。

  權限和職責

  裁判員:

  ·執行競賽規則;

  ·與助理裁判員及當有第四官員時,和他們一起控制比賽;

  ·確保任何比賽用球符合規則 第二章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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