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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暑死,多在五六七月,眼合,舌與糞門俱不出,面黃白色。

  凍死者,面色痿黃,口內有涎沫,牙齒硬,身直,兩手緊抱胸前,兼衣□服單薄。檢時用酒、醋洗,得少熱氣則兩腮紅,面如芙蓉色,口有涎沫出,其涎不粘,此則凍死證。

  飢餓死者,渾身黑瘦硬直,眼閉、口開,牙關緊禁,手、腳俱伸。

  或疾病死,值春夏秋初,申得遲,經隔兩三日,肚上,臍下,兩脅肋、骨縫有微青色,此是病人死後經日變動,腹內穢污發作攻注皮膚,致有此色。不是生前有他故,切宜子細。

  凡驗病死之人,才至檢所,先問元申人:其身死人來自何處?幾時到來?幾時得病?曾與不曾申官取責口詞?有無人識認?如收得口詞,即須問元患是何疾病?年多少?病得幾日方申官取問口詞?既得口詞之後幾日身死?如無口詞,則問如何取口詞不得?若是奴婢,則須先討契書看,問有無親戚?患是何病?曾請是何醫人?吃甚藥?曾與不曾申官取口詞?如無,則問不責口詞因依?然後對眾證定。如別無它故,只取眾定驗狀,稱說遍身黃色,骨瘦,委是生前因患是何疾致死,仍取醫人定驗疾色狀一紙。如委的眾證因病身死分明,元初雖不曾取責口詞,但不是非理致死,不須牒請復驗。

  三十、針灸死

  須勾醫人,驗針灸處是與不是穴道。雖無意致殺,亦須說顯是針灸殺,亦可科醫「不應為」罪。

  三十一、扎口詞

  凡抄扎口詞,恐非正身,或以它人偽作病狀代其飾說,一時不可辨認。合於所判狀內云:「日後或死亡,申官從條檢驗。」庶使豪強之家,預知所警。

  卷之五

  三十二、驗罪囚

  凡驗諸處獄內非理致死囚人,須當徑申提刑司,即時入發 鋪。

  三十三、受杖死

  定所受杖處瘡痕闊狹,看陰囊及婦人陰門,並兩脅肋、腰、小腹等處有無血蔭痕。

  小杖痕,左邊橫長三寸,闊二寸五分。右邊橫長三寸五分,闊三寸。各深三分。

  大杖痕,左右各方圓三寸至三寸五分,各深三分,各有膿水。兼瘡周回亦有膿水淹浸、皮肉潰爛去處。

  背上杖瘡,橫長五寸,闊三寸,深五分。如日淺時,宜說兼瘡周回,有毒氣攻注、青赤 皮緊硬去處。如日數多時,宜說兼瘡周回亦有膿水淹浸、皮肉潰爛去處,將養不較致命身死。

  又有訊腿杖,而荊杖侵及外腎而死者,尤須細驗。

  三十四、跌死

  凡從樹及屋臨高跌死者,看枝柯掛掰所在並屋高低、失腳處蹤跡,或土痕高下及要害處,須有抵隱或物擦磕痕瘢。若內損致命痕者,口、眼、耳、鼻內定有血出。若傷重分明,更當子細驗之,仍量撲落處高低丈尺。

  三十五、塌壓死

  凡被塌壓死者,兩腿出、舌亦出,兩手微握,遍身死血淤紫黯色。或鼻有血,或清水出,傷處有血蔭、赤腫,皮破處四畔赤腫。或骨並筋皮斷折。須壓著要害致命,如不壓著要害不致死。死後壓即無此狀。

  凡檢舍屋及牆倒石頭脫落壓著身死人,其屍沿身虛怯要害去處若有痕損,須說長闊分寸,作堅硬物壓痕。仍看骨損與不損。若樹木壓死,要見得所倒樹木斜傷著痕損分寸。

  三十六、外物壓塞口鼻死

  凡被人以衣服或濕紙搭口、鼻死,則腹干脹。

  若被人以外物壓塞口鼻,出氣不得後命絕死者,眼開睛突,口、鼻內流出清血水,滿面血蔭赤黑色,糞門突出及便溺污壞衣服。

  三十七、硬物癮痁死

  凡被外物癮痁死者,肋後有癮痁著紫赤腫,方圓三寸四寸以來,皮不破,用手揣捏得筋骨傷損,此最為虛怯要害致命去處。

  三十八、牛馬踏死

  凡被馬踏死者,屍色微黃,兩手散,頭髮不慢,口、鼻中多有血出,痕黑色。被踏要害處便死,骨折、腸臟出。若只築倒或踏不著要害處,即有皮破、癮赤黑痕,不致死。○驢足痕小。

  牛角觸著,若皮不破,傷亦赤腫。觸著處多在心頭、胸前,或在小腹、脅肋亦不可拘。

  三十九、車輪拶死

  凡被車輪拶死者,其屍肉色微黃,口、眼開,兩手微握,頭髻緊。

  凡車輪頭拶著處,多在心頭、胸前並兩脅肋要害處便死。不是要害不致死。

  四十、雷震死

  凡被雷震死者,其屍肉色焦黃,渾身軟黑,兩手拳散、口開、眼(兌皮),耳後、髮際焦黃,頭髻披散,燒著處皮肉緊硬而攣縮,身上衣服被天火燒爛。或不火燒。傷損痕跡多在腦上及腦後,腦縫多開,鬢髮如焰火燒著。從上至下,時有手掌大片浮皮,紫赤,肉不損,胸、項、背、膊上或有似篆文痕。

  四十一、虎咬死

  凡被虎咬死者,屍肉色黃,口、眼多開,兩手拳握,髮髻散亂,糞出,傷處多不齊整,有舌舐齒咬痕跡。

  虎咬人多咬頭項上,身上有爪痕掰損痕,傷處成窟或見骨,心頭、胸前、臂、腿上有傷處,地上有虎跡。勒畫匠畫出虎跡,並勒村甲及傷人處鄰人供責為證。一云:虎咬人月初咬頭項,月中咬腹背,月盡咬兩腳。貓兒咬鼠亦然。

  四十二、蛇蟲傷死

  凡被蛇蟲傷致死者,其被傷處微有齧損黑痕,四畔青腫,有青黃水流,毒氣灌注四肢,身體光腫、面黑。如檢此狀,即須定作毒氣灌著甚處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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