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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被打勒死假作自縊
自縊、被人勒殺或算殺假作自縊,甚易辨。真自縊者,用繩索、帛之類系縛處,交至左右耳後,深紫色,眼合、唇開、手握、齒露,縊在喉上則舌抵齒,喉下則舌多出,胸前有涎滴沫,臀後有糞出。若被人打勒殺假作自縊,則口、眼開,手散,發慢,喉下血脈不行,痕跡淺淡,舌不出,亦不抵齒,項上肉有指爪痕,身上別有致命傷損去處。
惟有生勒,未死間即時吊起,詐作自縊,此稍難辨。如跡狀可疑,莫若檢作勒殺,立限捉賊也。
凡被人隔物,或窗欞、或林木之類勒死,偽作自縊,則繩不交喉下,痕多平過卻極深,黑黯色,亦不起於耳後髮際。
絞勒喉下死者,結締在死人項後,兩手不垂下。縱垂下亦不直。項後結交卻有背倚柱等處。或把衫襟 著,即喉下有衣衫領黑跡,是要害處,氣悶身死。
凡檢被勒並死人,將項下勒繩索或是諸般帶系,臨時子細聲說纏繞過遭數。多是於項後當正或偏左右系定,須有系不盡垂頭處。其屍合面、地臥,為被勒時爭命,須是揉撲得頭髮或角子散慢,或沿身上有搕擦著痕。
凡被勒身死人,須看覷屍身四畔,有扎磨蹤跡去處。
又有死後被人用繩索系扎手腳及項下等處,其人已死氣血不行,雖被系縛,其痕不紫赤,有白痕可驗。死後系縛者無血蔭,系縛痕雖深入皮,即無青紫赤色,但只是白痕。
有用火篦烙成痕,但紅色或焦赤,帶濕不干。
二十一、溺死
若生前溺水屍首,男僕臥、女仰臥。頭面仰,兩手兩腳俱向前。口合,眼開閉不定,兩手拳握,腹肚脹,拍作響,落水則手開、眼微開、肚皮微脹;投水則手握、眼合、腹內急脹。兩腳底皺白不脹,頭髻緊,頭與髮際、手腳爪縫,或腳著鞋則鞋內各有沙泥,口、鼻內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污,或有搕擦損處,此是生前溺水之驗也。蓋其人未死,必須爭命,氣脈往來搐水入腸,故兩手自然拳曲,腳罅縫各有沙泥,口、鼻有水沫流出,腹內有水脹也。
若檢復遲,即屍首經風日吹曬,遍身上皮起,或生白皰。
若身上無痕,面色赤,此是被人倒提水搵死。
若屍面色微赤,口、鼻內有泥水沫,肚內有水,腹肚微 脹,真是渰水身死。
若因病患溺死,則不計水之深淺可以致死,身上別無它故。
若疾病身死,被人拋掉在水內,即口、鼻無水沫,肚內無水不脹,面色微黃,肌肉微瘦。
若因患倒落泥渠內身死者,其屍口、眼開,兩手微握。身上衣裳並口、鼻、耳、髮際並有青泥污者,須脫下衣裳用水淋洗,酒噴其屍,被泥水淹浸處即肉色微白,肚皮微脹,指甲有泥。
若被人毆打殺死推在水內,入深則脹,淺則不甚脹。其屍肉色帶黃不白,口、眼開,兩手散,頭髮寬慢,肚皮不脹,口、眼、耳、鼻無水瀝流出,指爪罅縫並無沙泥,兩手不拳縮,兩腳底不皺白卻虛脹。身上有要害致命傷損處,其痕黑色,屍有微瘦。臨時看驗。若檢得身上有損傷處,錄其痕跡。雖是投水,亦合押合干人赴官司推究。
諸自投井、被人推入井、自失腳落井屍首,大同小異,皆頭目有被磚石磕擦痕,指甲、毛髮有沙泥,腹脹,側覆臥之則口內水出,別無它故,只作落井身死,即投井、推入在其間矣。所謂落井,小異者:推入與自落井則手開、眼微開,腰身間或有錢物之類;自投井則眼合、手握、身間無物。
大凡有故入井,須腳直下。若頭在下,恐被人趕逼或它人推送入井。若是失腳,須看失腳處土痕。
自投河、被人推入河,若水稍深闊,則無磕擦沙泥等事。若水淺狹,亦與投井、落井無異。大抵水深三四尺皆能渰殺人,驗之果無它故,只作落水身死,則自投、推入在其間矣。若身有繩索及微有痕損可疑,則宜檢作被人謀害置水身死,不過立限捉賊,切勿恤一捕限而貽罔測之憂。
諸溺河池,行運者謂之河,不行運者謂之池。檢驗之時先問元申人:早晚見屍在水內?見時便只在今處或自漂流而來?若是漂流而來,即問是東西南北?又如何流到此便住?如何申官?如稱見其人落水,即問當時曾與不曾救應?若曾救應,其人未出水時已死或救應上岸才死?或即申官或經幾時申官?若在江河、陂潭、池塘間,難以打量四至,只看屍所浮在何處。如未浮,打撈方出,聲說在何處打撈見屍。池塘或坎阱有水處可以致命者,須量見淺深丈尺,坎阱則量四至。江河、陂潭,屍起浮或見處地岸並池塘、坎阱,系何人所管?地名何處?
諸溺井之人,檢驗之時亦先問元申人:如何知得井內有人?初見有人時其人死未?既知未死,因何不與救應?其屍未浮,如何知得井內有人?若是屋下之井,即問身死人自從早晚不見?卻如何知在井內?凡井內有人,其井面自然先有水沫,以此為驗。
量井之四至,系何人地上?其地名甚處?若溺屍在底則不必量,但約深若干丈尺,方摝屍出。
屍在井內,滿脹則浮出尺余,水淺則不出。若出,看頭或腳在上在下,先量尺寸。不出,亦以丈竿量到屍近邊尺寸,亦看頭或腳在上在下。
檢溺死之屍,水浸多日,屍首胖脹,難以顯見致死之因,宜申說頭髮脫落、頭目胖脹、唇口番張,頭面連遍身上下皮血,並皆一概青黑褪皮。驗是本人在井或河內死後,水浸經隔日數致有此,今來無憑檢驗本人沿身有無傷損它故,又定奪年顏形狀不得,只檢得本人口鼻內有沫、腹脹,驗得前件屍首委是某處水溺身死。其水浸更多日,無憑檢驗,即不用申說致命因依。
自縊、被人勒殺或算殺假作自縊,甚易辨。真自縊者,用繩索、帛之類系縛處,交至左右耳後,深紫色,眼合、唇開、手握、齒露,縊在喉上則舌抵齒,喉下則舌多出,胸前有涎滴沫,臀後有糞出。若被人打勒殺假作自縊,則口、眼開,手散,發慢,喉下血脈不行,痕跡淺淡,舌不出,亦不抵齒,項上肉有指爪痕,身上別有致命傷損去處。
惟有生勒,未死間即時吊起,詐作自縊,此稍難辨。如跡狀可疑,莫若檢作勒殺,立限捉賊也。
凡被人隔物,或窗欞、或林木之類勒死,偽作自縊,則繩不交喉下,痕多平過卻極深,黑黯色,亦不起於耳後髮際。
絞勒喉下死者,結締在死人項後,兩手不垂下。縱垂下亦不直。項後結交卻有背倚柱等處。或把衫襟 著,即喉下有衣衫領黑跡,是要害處,氣悶身死。
凡檢被勒並死人,將項下勒繩索或是諸般帶系,臨時子細聲說纏繞過遭數。多是於項後當正或偏左右系定,須有系不盡垂頭處。其屍合面、地臥,為被勒時爭命,須是揉撲得頭髮或角子散慢,或沿身上有搕擦著痕。
凡被勒身死人,須看覷屍身四畔,有扎磨蹤跡去處。
又有死後被人用繩索系扎手腳及項下等處,其人已死氣血不行,雖被系縛,其痕不紫赤,有白痕可驗。死後系縛者無血蔭,系縛痕雖深入皮,即無青紫赤色,但只是白痕。
有用火篦烙成痕,但紅色或焦赤,帶濕不干。
二十一、溺死
若生前溺水屍首,男僕臥、女仰臥。頭面仰,兩手兩腳俱向前。口合,眼開閉不定,兩手拳握,腹肚脹,拍作響,落水則手開、眼微開、肚皮微脹;投水則手握、眼合、腹內急脹。兩腳底皺白不脹,頭髻緊,頭與髮際、手腳爪縫,或腳著鞋則鞋內各有沙泥,口、鼻內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污,或有搕擦損處,此是生前溺水之驗也。蓋其人未死,必須爭命,氣脈往來搐水入腸,故兩手自然拳曲,腳罅縫各有沙泥,口、鼻有水沫流出,腹內有水脹也。
若檢復遲,即屍首經風日吹曬,遍身上皮起,或生白皰。
若身上無痕,面色赤,此是被人倒提水搵死。
若屍面色微赤,口、鼻內有泥水沫,肚內有水,腹肚微 脹,真是渰水身死。
若因病患溺死,則不計水之深淺可以致死,身上別無它故。
若疾病身死,被人拋掉在水內,即口、鼻無水沫,肚內無水不脹,面色微黃,肌肉微瘦。
若因患倒落泥渠內身死者,其屍口、眼開,兩手微握。身上衣裳並口、鼻、耳、髮際並有青泥污者,須脫下衣裳用水淋洗,酒噴其屍,被泥水淹浸處即肉色微白,肚皮微脹,指甲有泥。
若被人毆打殺死推在水內,入深則脹,淺則不甚脹。其屍肉色帶黃不白,口、眼開,兩手散,頭髮寬慢,肚皮不脹,口、眼、耳、鼻無水瀝流出,指爪罅縫並無沙泥,兩手不拳縮,兩腳底不皺白卻虛脹。身上有要害致命傷損處,其痕黑色,屍有微瘦。臨時看驗。若檢得身上有損傷處,錄其痕跡。雖是投水,亦合押合干人赴官司推究。
諸自投井、被人推入井、自失腳落井屍首,大同小異,皆頭目有被磚石磕擦痕,指甲、毛髮有沙泥,腹脹,側覆臥之則口內水出,別無它故,只作落井身死,即投井、推入在其間矣。所謂落井,小異者:推入與自落井則手開、眼微開,腰身間或有錢物之類;自投井則眼合、手握、身間無物。
大凡有故入井,須腳直下。若頭在下,恐被人趕逼或它人推送入井。若是失腳,須看失腳處土痕。
自投河、被人推入河,若水稍深闊,則無磕擦沙泥等事。若水淺狹,亦與投井、落井無異。大抵水深三四尺皆能渰殺人,驗之果無它故,只作落水身死,則自投、推入在其間矣。若身有繩索及微有痕損可疑,則宜檢作被人謀害置水身死,不過立限捉賊,切勿恤一捕限而貽罔測之憂。
諸溺河池,行運者謂之河,不行運者謂之池。檢驗之時先問元申人:早晚見屍在水內?見時便只在今處或自漂流而來?若是漂流而來,即問是東西南北?又如何流到此便住?如何申官?如稱見其人落水,即問當時曾與不曾救應?若曾救應,其人未出水時已死或救應上岸才死?或即申官或經幾時申官?若在江河、陂潭、池塘間,難以打量四至,只看屍所浮在何處。如未浮,打撈方出,聲說在何處打撈見屍。池塘或坎阱有水處可以致命者,須量見淺深丈尺,坎阱則量四至。江河、陂潭,屍起浮或見處地岸並池塘、坎阱,系何人所管?地名何處?
諸溺井之人,檢驗之時亦先問元申人:如何知得井內有人?初見有人時其人死未?既知未死,因何不與救應?其屍未浮,如何知得井內有人?若是屋下之井,即問身死人自從早晚不見?卻如何知在井內?凡井內有人,其井面自然先有水沫,以此為驗。
量井之四至,系何人地上?其地名甚處?若溺屍在底則不必量,但約深若干丈尺,方摝屍出。
屍在井內,滿脹則浮出尺余,水淺則不出。若出,看頭或腳在上在下,先量尺寸。不出,亦以丈竿量到屍近邊尺寸,亦看頭或腳在上在下。
檢溺死之屍,水浸多日,屍首胖脹,難以顯見致死之因,宜申說頭髮脫落、頭目胖脹、唇口番張,頭面連遍身上下皮血,並皆一概青黑褪皮。驗是本人在井或河內死後,水浸經隔日數致有此,今來無憑檢驗本人沿身有無傷損它故,又定奪年顏形狀不得,只檢得本人口鼻內有沫、腹脹,驗得前件屍首委是某處水溺身死。其水浸更多日,無憑檢驗,即不用申說致命因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