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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最早有記載的書面鄉約很可能起源於山東省濟州附近的梁山山脈附近。一群逃避王朝追捕的不法之徒組成聚落,並影響周圍的村莊(註:普遍認為, 這些人的事跡便是中國古典小說《草莽英雄傳》的原型,雖然後者的描述多有誇張, 不可當做史料參考)為了擺脫王朝法律的束縛, 有人提出了《鄉約》, 逐漸演變成一種帶有反抗精神的自治形式。梁山團伙成員裴和吳對此貢獻良多。

  當然, 即便是出自百姓之手的《鄉約》, 其執行過程也不可避免地需要動用暴力。梁山武裝集團充當了暴力的執行者。但幸運的是, 這個集團內部有著相當成熟的糾錯機制, 以及去中心化的領導方式, 避免暴力被濫用,從而確保了百姓對《鄉約》的服從和信任。

  誠然,由於《鄉約》的締造者多為文化素養不高的平民, 他們在政治與經濟理論方面的知識相對匱乏,因此《鄉約》的初版條款並不夠嚴謹, 時常面臨難以實施的困境。然而,正是在不斷的試錯與摸索中,《鄉約》得以逐步完善, 而民眾也對此表示理解和接受。這種靈活性和適應性,與中央集權帝國中一項政令需要經過深思熟慮且一旦頒布就難以修改的僵化模式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在鄉約的制定與實施過程中, 民眾的智慧和創造力得到了充分的發揮,使得這一地方性的自治規章得以逐步成熟和完善。

  在《鄉約》制度後期,豪強擁有的土地被嚴格限制,從而保障了在一定程度下的社會勞動的公平分配。一些學者認為,鄉約的發展對宋朝晚期的社會穩定產生了積極影響。它幫助普通人擺脫了統治階級的控制,減少了權力濫用和不公正的情況,同時為解決爭端、維護社區秩序和自我糾正提供了另一種法律制度。這種基於共識和相互幫助的自治形式貫穿了此後數個世紀的中國歷史。

  中國以外的一些東亞地區,也逐漸接受了《鄉約》的傳播,並且籍此衍生出了適應性的版本。當然,其過程也並非是一直和平的。梁山武裝集團的武力威懾在其中起到了相當重要的作用。儘管不乏小型衝突,但在此後的數個世紀裡,由於《鄉約》共識根植人心,東亞地區再沒有發生過全面戰爭。度過了相當長的一段相對和平富足的時期,繼而導致了十三世紀後期的人口大爆炸和農作物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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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城之亂

  《鄉約》的大規模傳播,很大程度上歸功於一件相當戲劇性的事件——「都城之亂」。遵守鄉約威脅到統治階級的利益,促使了一種相當直接而愚蠢的反應——企圖毒死梁山領袖晁以及帝國官員宋,後者同情梁山集團,並且與集團中不少通緝犯有著相當深厚的私交。這激怒了一群羅賓漢式的英雄,他們攻入了都城,屠殺平民,還在病中的皇帝驚嚇而死。但是,出於某些未知的原因,他們並沒有像普通的叛亂團伙一樣,進一步發動針對王朝的戰爭,或是滿足於掠奪錢財及糧食,而是迫使新皇帝簽署了一項承認在一定 範圍內《鄉約》合法性的政令,實質上創造了一個獨立的國家。當然,他們也在名義上宣布效忠趙宋家族,這也是帝國允許他們存在的原因之一。當時的皇帝並不知道,這項舉措實質上導致了多年後帝國的覆滅。

  雖然梁山武裝集團以驍勇善戰聞名,集團內部也有許多殺人如麻的犯罪分子,臭名昭著者如佛教僧侶魯和武,但最近的歷史證據表明,「都城之亂」中的屠殺可能並不是梁山居民的所為,而是其他一些對帝國不滿的勢力所為。許多普通百姓甚至被認為是叛軍的同情者,在皇帝的命令下被射殺。關於這個問題的學術討論仍在進行中,但無論如何,這表明到了宋朝晚期,帝國權威的控制已經受到了嚴重削弱,促使普通人開始在他們的社區內探索途徑。這很可能是《鄉約》以「替天行道」的旗幟成立的最初原因之一。

  在「都城之亂」之後,帝國律法和梁山《鄉約》的法律制度在中國共存了相當長的時間,經歷了一段分庭抗禮的緊張時期。儒家統治思想開始受到質疑,取代以不同學派的政治學說。一些帝國省份在治理出現難題時,甚至也會效仿《鄉約》,並在長期的實踐過程中,將其演變成一定區域內帶有行政色彩的固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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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

  在《鄉約》得以通行的十年後,又一股潛藏在灰色地帶的武裝力量嶄露頭角——這便是由私鹽商販組成的武裝販運網絡。這些鹽商原本與《鄉約》領地進行靈活的走私貿易,但兩者顯然有著更為深層的聯繫。在一次規模不大的鹽場與帝國官員的衝突成為了導火索後,他們宣布脫離帝國的統治,轉而加入執行《鄉約》的獨立地帶,徹底擺脫宋朝官賣食鹽的控制。

  遺憾的是,帝國的武裝力量對此束手無策。究其原因,與其說是軍事上的力不從心,不如說是經濟上的受制於人。民間私鹽集團牢牢掌控了中國沿海的大部分產鹽地區,他們所採用的曬鹽法,其效率遠超帝國控制區的傳統煎鹽、井鹽、岩鹽生產方法。自此以後,曾經依賴國家壟斷的宋帝國鹽業體系徹底崩潰,「榷鹽法」名存實亡。在幾番無效的改革以後,帝國不得不完全依賴於這些鹽業私商的生產販運。帝國政府已然無力阻止這些鹽商對《鄉約》領地的效忠。

  在宋朝覆滅之時,大批帝國境內的鹽業生產基地處於荒廢狀態,因為逐年縮水的鹽稅收入根本不足以覆蓋令它們保持產出的經濟成本。而與之產生鮮明對比的,是《鄉約》領地中逐年增加的食鹽生產和出口額,這些經濟收入彌補了《鄉約》初期領地內行政和司法上的不足,並且允許《鄉約》的執行集團進行一些大膽而富有建設性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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