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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奴隸可以買賣,但良人禁止買賣,把良人變成奴隸,這是朝廷才有的權力,只有那些違法犯罪之人,達到一定程度後,朝廷才會將他們貶為奴隸,而一般人,都不能有這種資格。

  「再其次,劉三有何權力,把朝廷分授給他的露田拿來轉租收租呢?這些田地是給他們自食其力的,不是拿來收租享受吃喝嫖賭的,對於劉三這種人這種行為,就應當收回他的露田,並將其長流邊疆去屯田。」

  魏徵勸道,「陛下,劉三固然不是什麼好人,但也沒有到需要流放的程度,這對他也是不公。」

  羅成依然很氣憤,「劉三妻子聽說是個不錯的女子,勤勞節儉還孝順,可偏偏碰到一個人渣丈夫,毀了一輩子,朕以為,朝廷應當立法保護這樣的女子,比如說在大秦律婚姻條例之中,做出明確的律令,允許劉三妻子和這個劉三離婚,並有權獲得一半的財產,包括劉家的所分的露田,和園宅地。」

  離婚其實早就有之,但一般情況下,離婚的條件很高,並不容易,尤其是女子想主動離婚更困難。

  一般女子若犯七出之條,便會被丈夫休妻,而被休的女子除了能帶走自己的嫁妝,家中財產是沒有半分處置權的。

  除非是那些名門貴族家的女子,才會有機會主動與丈夫和離。

  一般的女子又有誰能夠和離呢,和離之後又能回到哪去?出嫁之後,娘家就不再是自己家,而離婚後,夫家又不是自己家了,就算能給她們分財產分田地,但她們以後卻很難在當地繼續生活下去的。

  魏徵建議,「不如對劉三這種人加以懲戒,比如罰其勞役之類的。」他不贊成離婚,離婚了劉氏又能去哪,但他也確實反對典妻。

  「世上居然還有劉三這種無賴,真是好漢無好妻,賴漢占花枝,豈有此理。」

  「陛下,其實這典妻,就跟高利貸一樣,就算朝廷禁止,可也有禁難止,只能說是稍稍抑制一點而已。」

  「不行,朕想想就來氣,我看以劉三案為例,可以這樣處置,比如讓官府判劉三有罪,然後判他們二人離婚,再將劉妻由官府做媒許給王二為妻,劉三家的財產其妻分一半,對劉三處以流刑,流放邊疆去屯田管制,看他還怎麼無賴。」

  「那劉三的三個孩子呢?」

  「劉三還有族人沒有,若是有族人,可以把孩子交給族人照管,然後將劉三的財產也交由其族人託管,待孩子成年後,再交還孩子。若是沒有族人,或無人願意接收孩子,也可考慮讓劉妻帶著孩子改嫁王家,由王家撫養照顧。實在不行,還可以由朝廷官府接手,送入孤兒院撫養。」

  羅成相信,若是放任不管,那其妻子這次被典了,說不定下次還要被賣,甚至將來他的兒女們都可能被他賣掉。

  「陛下,改嫁之事倒是個可行的辦法。」魏徵覺得這個處置還不錯,王二既然願意典妻,那就是找不到媳婦,租借他都肯,改嫁給他當然更加願意的。

  「魏徵,你馬上給政事堂寫封信,令相關衙門全國清查關於典妻的不法之事,對於典賣妻子之人,皆判令離婚,對於典妻之人,還要處以流刑,流放邊疆去屯田管制。對於典買妻子之人,令他們補辦婚姻登記,就此結為夫妻。」

  你既然要賣妻子,那就沒資格再擁有這個女人。

  而對於典買妻子的典夫,朝廷乾脆讓這對臨時夫妻結為夫婦。

  「當然,若是女子對典夫不滿者,可判令這典婚無效,還其自由。」

  魏徵對皇帝的辦事效率是清楚的,當即便馬上持手卷寫書一封,讓羽林郎快馬送去大部隊裡的政事堂宰相們商議。

  「朕覺得我們的地方官吏隊伍還是有所缺失啊,對於典妻和高利貸等民間違法之事,管理的還不夠,朕以為,應當加強地方官吏隊伍。尤其是鄉里之間,如今的一縣五鄉,里有里正,可鄉卻無鄉長和衙門,只是讓諸里正輪流到鄉里當值,這就很不足。」

  「陛下,當初隋初之時,也曾建議在鄉級設立衙門和官員,可是全國一千餘縣,鄉一級得有五六千個,哪怕一鄉只派一個官員,那也得新增五六千啊,太多了。」魏徵指出了實際困難。

  羅成想了想,要是每鄉任命一個鄉長,那確實可能得新增五六千個鄉長,這些鄉長究竟是官還是吏?要不要朝廷發薪,有了鄉長後,是不是還得配吏員等等?

  「朕覺得可以在鄉中恢復秦漢時亭的設置,改十里一亭為每一鄉一亭,亭設亭長,負責鄉里教化、戶籍登記、稅賦征繳、維持治安、捕盜輯賊、民事訴訟等。亭長下設巡檢,負責治安,設典簽,負責訴訟糾紛,設簽書,負責戶籍稅賦,又設聯防隊長、民兵隊長。」

  皇帝羅成認為皇權不下鄉,導致了朝廷對鄉村統治的缺失,才會出現許多無法管控的灰色地帶。

  第970章 不破樓蘭終不還

  秦漢之時,鄉亭制度也是一種很重要的地方機構。只不過鄉是鄉,亭是亭,這是兩級機構。

  漢書:鄉六千六百二十二,亭二萬九千六百三十五。

  鄉有鄉三老、里父老,助成鄉里教化,鄉里自治穩定地方。

  而亭,十里為一亭,秦漢之時亭設立十分廣泛,但卻主要負責的是地方治安。

  鄉、里、亭,秦漢時的這三個鄉里地方組織,各有側重,甚至是互不統屬的。羅成重設亭,但實際上卻又與漢的亭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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