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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她小小的鬆了一口氣,「是嗎?我掌握了技巧嗎?」

  「差不多。」

  「我還沒有真正的上過庭。」

  「耶魯不是有模擬法庭嗎?」法學院從一年級開始就有模擬法庭,會邀請法官和執業律師來擔任法官,幾名同學充當訴辯雙方,其他同學當陪審團和旁聽,一切都按照真實案件審理過程走。

  「模擬法庭沒有那種緊張刺激的真實感。考過律師執照要多久才能上庭?」

  「最快可以在拿到律師執照的第二周。」

  她驚呼:「這麼快嗎?」

  「有那種輕罪法庭,會審理的非常快,交通違規之類會在預審法庭或輕罪法庭,一名法官一天要審理幾十個案件,預審法庭審理的案件更多。」

  她忙說:「我還沒有去過預審法庭。」好傢夥!八小時要處理幾十個案件,算五十個好了,也就是說通常一個案件的審理不會超過十分鐘。

  「沒什麼好看的,預審法庭上很多人,法官通常脾氣不會很好。」

  「因為案件太多了嗎?」

  「對,案件不能積壓,每天都有很多案件,一般的影響社會治安比如鬥毆、裸奔會判處罰金、社區服務;稍微嚴重一點的比如醉駕會判處罰金、強制要求參加戒酒互助會,有時候會是緩刑。法官的壓力很大,要在幾分鐘之內迅速作出判決。」

  「法官的工作好像很有意思。」

  肯尼思一笑,「你這是錯覺。」

  「主持正義難道不是很有意義的工作嗎?」

  「很有意義,沒錯,但也很勞心,還動不動就會被當事人威脅。」他皺了皺眉,想到那封死亡威脅信。

  沒錯,美國是全世界最喜歡打官司的國家,每年的訴訟案件多達數千萬起,美國各級法院——除了聯邦最高法院之外——全都是滿負荷運轉。預審法庭通常是最輕微的案件,其中半數是交通違規,通常交完罰金就可以走人,有時候法官會讓你去重學交規,上完規定的課程後才算結案。

  輕罪和重罪一樣都會有當事人不滿法官判決,為此威脅法官、乃至殺害法官的事情屢見不鮮,所以法官也是個高危職業。

  *

  備忘錄是周一下午下班前交給了金斯伯格,周二上午十點,金斯伯格大法官叫了張文雅去她的辦公室。

  「坐。」金斯伯格指著辦公桌前的座椅。

  張文雅便坐下。

  「你的備忘錄我看了,寫的很好。這麼說,在死刑的意見上,你反對廢除死刑。」

  「對。」

  「肯尼思議員是民主黨,他也反對廢除死刑嗎?」

  「我的看法跟他無關,他的政治面貌不會動搖我的看法。如果你想知道的話,他反對廢除死刑。」

  金斯伯格嚴肅的看著她,「你堅持嗎?」

  「我堅持。」

  金斯伯格思忖片刻,「你對派屈克案的意見不會改變嗎?」

  「不會改變。」

  「我原則上認為派屈克罪不至死——」

  張文雅很詫異,「為什麼?」

  「沒有死者,便沒有死刑,這是衡量是否判決死刑的重要標準。」

  「我不同意。」張文雅震驚,「那個女孩才八歲!這足夠『加重情節』的衡量標準了。」

  「『罪罰相等』原則呢?你不考慮這個?」

  「我考慮了,但派屈克案的惡劣之處是對一個極為年幼的兒童實施了性|侵犯行為,絕對屬於『從嚴、從重』的衡量標準。」

  「我以為你的意思,」金斯伯格拿起她的《福爾曼案備忘錄》,「是只看犯罪事實。」

  張文雅一時語塞,但很快便說:「犯罪事實是判刑基礎,加重情節是判刑上限的附加條件,並不衝突。」

  金斯伯格看著她,「我明白了。派屈克案我決定提交法官團投票表決是否接受,最高法即將到休庭期,等到下一個開庭期,你就不在最高法了。」

  「我知道。我會跟進審理進程。」張文雅站起來,「我先出去了。」

  *

  嗐!

  上樓回會議室的路上,張文雅想著這個案件會通過嗎?大概率是會通過的。到時候她是不在最高法了,但不妨礙她持續跟進這個案件的審理過程。

  沒想到金斯伯格居然反對這個案件的死刑判決,怎麼回事啊?難道真的要以意識形態來分邊?保守pai支持死刑,而自由pai居然反對死刑?最高法你還行不行啊?

  所以還是刀不割在自己身上不痛,她不滿的搖搖頭。

  *

  達麗雅問:「怎麼樣?跟大法官談的怎麼樣?」

  「還行。她說會把我提交的案件遞交到法官團投票表決。」保密協議不能說案件的具體內容,但這個簡單陳述是可以說的。

  實習生們也都知道她分到三個卷宗,只遞交了一份上去,隨便搜一下就知道是什麼案件了,他們只是不能跟她討論具體案情,但其他人之間是可以就這個案件展開討論的。

  張文雅知道他們討論過了,但不知道討論結果是什麼。

  周二是女生聚餐日,挑了一個消費水平沒那麼高的餐廳。

  女生們沒有提及上訴人的名字,只討論案情。

  八歲的女孩慘遭繼父強|奸,一開始報警的時候還不敢說是繼父乾的,說明她很畏懼繼父;這之前繼父強|奸過她嗎?或者沒有插|入,只是猥|褻?八歲的女孩不一定能分清楚性|行為的不同之處;而且很難相信一個能對八歲女孩下手的男人之前會沒有其他舉動,但公訴人似乎只想用這次的強|奸摁死繼父,沒有追究之前是否有性|侵犯行為;如果加上之前的性|侵犯行為,是不是死刑判決就更能錘死「加重情節」了?<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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