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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孩們,拿起國家賦予你們的權利,投票吧!

  *

  耶魯法學院的生活緊張有趣。

  教授們上課很愛用實際案件舉例,實際案例包羅萬象,五花八門,有些甚至匪夷所思。

  比如有一個經典案例,發生在1990年,一對居住在新澤西州的夫妻感情破裂,妻子帶著孩子搬到了加州,隨後起訴離婚;丈夫則在新澤西州起訴離婚;妻子在丈夫到加州探望孩子的時候,向丈夫送達了法院的傳票。

  就管轄權的問題,丈夫一路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原因是美利堅是聯邦制,州權很大,跨州案件有個管轄權問題。最後最高法判決,加州法院對此(此類)案件有管轄權。但此案的背後是有關墮胎權的爭論,聯邦最高法只有九名終生制大法官,九名大法官在此案上博弈的是墮胎權,一部分大法官希望通過對管轄權的寬鬆解釋,鼓勵女性搬家到允許墮胎的州起訴離婚;另一部分大法官沒有明確反對,只是說要從以往案例來具體判斷。

  又比如1966年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此案之後,「先告知再行動」成了執法人員辦案的鐵律,「米蘭達警告miranda warnings」由此而來:「你有權保持沉默,否則你所說的一切,都能夠而且將會在法庭上成為指控你的不利證據……」

  此案與美利堅憲法第五修正案和第六修正案有關,第五修正案規定:無論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第六修正案規定: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受審時,有權請律師為其辯護。

  米蘭達是個無業青年,1963年因涉嫌綁架和強|奸女性在亞利桑那州被捕,但警官沒有告知他的權利,米蘭達沒什麼文化,不知道什麼第五修正案、第六修正案,審訊之後全招了。地方法院開庭審理米蘭達案之後,法庭為他指定了一位律師,這位律師認為在被告不知道自己的權利的情況下,取得的供詞無效。地方法院判決米蘭達入獄三十年。

  律師於是一路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以五比四的投票,裁決亞利桑那州地方法院的判決無效。

  從憲法的角度說,米蘭達案捍衛的是公民權利,跟米蘭達本人是否有罪無關;要求的是執法機關的「程序合法」。

  另外當然是1973年著名的「羅訴韋德案」了,這個案件必定會講到。

  憲法課教授從「7·24國會大廈槍擊事件」說起,說美利堅為什麼從禁|槍到有條件持槍,是基於「執法機關是懲罰犯罪,而不是保護人民」的角度來的,當然也是有案例的。

  憲法是大課,所有學生都在大階梯教室一起上課,張文雅坐的比較靠前,教授便點名要她說說中國的類似情況,也說說中國的禁|槍法令是如何執行的。

  這周的憲法討論課便是禁|槍是利是弊。

  支持方認為允許公民持槍可以讓公民能夠保護自己;反對方認為只要全面禁|槍、非執法人員私下擁有槍|械必須嚴懲,沒有持槍的土壤,公民當然不需要過分擔憂自己的安全。

  張文雅當然支持禁槍:「中國的人口比美國多兩倍,中國可以禁|槍,美國當然也可以禁|槍。」

  「中國怎麼做的?怎麼可以讓人們主動交出槍|支?」

  張文雅想了想,先給他們解釋了中國的「問責制」,如果government將「禁|槍」作為「政|績」來考量,便沒有什麼做不到的。

  但美利堅是聯邦制,州權很大,情況很不一樣,想解決禁|槍問題便很難——更別提還有軍|工企業的推波助瀾了。就連聯邦最高法也不願意碰槍|支合法權的案件,可見一斑。

  作者有話說:

  *2004年美國大選統計說年輕女性選民數量嚴重偏低,如果加上年輕女性的選票,民主黨應該可以贏。

  第222章

  ◎律政俏佳人(2)◎

  中國在1996年全面禁|槍, 三個月時間收繳七十萬各種槍|支,一年收繳百萬各種槍|支,震驚美國有關部門。他們很難理解為什麼中國人願意繳槍, 並且是無償的。美利堅一直有地方政府和民間組織在有償收繳槍|支, 不過有償嘛,有個資金問題,錢用完了就得叫停, 所以收效甚微。

  美國每年死於各種槍擊案的人數高達兩萬人,還動不動就有更嚴重的校|園|槍|擊|案、公司槍擊案、街頭槍擊案,每次都會引起社會廣泛討論,但沒人能拿出讓所有人滿意的解決辦法——本來就不可能讓所有人滿意。

  討論到最後, 同學們都同意背後的利益糾葛太大,眾所周知, 軍|工財團在華盛頓特區的說客有上百人,大把撒錢, 也因此《禁|槍法令》一直無法通過眾議院表決, 這次國會大廈槍擊案應該會是一個轉機。

  侵權課也很有意思,各種案例穿插在法律條款中。

  閱讀書目非常多,還包括各種案例文書, 看得頭昏, 這時候就能顯示出小組的好處了,小組成員在一起上課、做作業、交流看法,可以暢所欲言,說服別人、被別人說服。小組制度很明智, 可以讓小組成員關係緊密, 這些都是將來的「資源」、社交圈。

  除了法學院劃分的小組之外, 學生們還有兄弟會和姐妹會可以加入, 私下組成更小的學習小組也很多,五六個人的學習小組是基礎,更緊密,也更靈活。

  同學們都很喜歡張文雅,大概是因為張文雅已經是個億萬富豪,不差錢,不必為了薪水跟其他同學競爭;又是個外國人,不會競爭公職律師;還因為小肯尼思的原因,也不太可能考慮私人律所。<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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